9 某行政機關主管因不滿意機關之決策,在未經機關同意下,使用正式職 稱在媒體上發表批評之言論,此行為明確違反下列那一法律?
(A)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D)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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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630), C(163), D(13), E(0) #3865587
統計: A(326), B(630), C(163), D(13), E(0) #3865587
詳解 (共 5 筆)
#7348245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 條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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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91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公務員服務法。
題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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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公務員服務法(正確答案):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題目中的主管在未經同意下使用正式職稱在媒體批評機關決策,明確違反本條規定。 [1, 2, 3] - ❌ (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主要規範公務員在選舉、黨派活動中的中立義務(例如:不得在辦公時間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造勢)。 - ❌ (C)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主要規範公務員關於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廉政操守事件。 [4] - ❌ (D)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要規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財產、非財產利益時應予迴避的規定(防範圖利自己或親人)。
法學/行政學考題:其他法規常考的典試(命題重點)
這四部法規是公職考試(法學知識、行政法、行政學)的超級大熱門,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最常命題的焦點如下:
1. 公務員服務法:著重「行為義務與行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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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職與經商限制(第 14、15 條):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但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非經常性工作,或利用個人才藝獲取適當報酬。 [5] - 發表職務言論(第 5 條):
即本題考點。公務員以個人名義發表非職務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但只要「使用職稱」或「代表機關」,就必須經機關同意。 [2, 6] - 旋轉門條款(第 16 條):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民營端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常考「3 年 5 年」的數字)。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著重「政治活動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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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常考「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憲警人員、政務人員」是否適用。
- 政治活動限制(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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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於上班時間或利用職務從事政黨活動。
- 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為候選人站台、遊行或公開動員(但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為候選人時,可於合理範圍內以「眷屬身份」站台,這點極常考)。
3.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著重「數字金額與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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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主體之間無利害關係,受贈財物市價在 3,000 元以下;同一年度同一贈受對象上限為 10,000 元。 - 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
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於 3 日內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政風機構辦理登錄。 - 飲宴應酬限制: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若屬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仍應事先或於事後 3 日內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 [7]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著重「關係人範圍與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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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的定義: 分為財產利益與非財產利益(如:人事任用、陞遷)。
- 關係人的範圍(第 3 條):
包含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擔任董監事之營利事業等。 - 補助與交易限制(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若經「公開公平之求標、競標程序」,且符合特定排除條件,並在主動於申請時事前揭露者,則屬例外允許(此條文新修後為近年大熱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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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270
公務員服務法 就是規範跟 職務 有關的事項
倫理規範則是有關收禮物 是否收賄的倫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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