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因結婚者,給婚假二十一日
(B)女性教師請生理假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C)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七日
(D)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七日
統計: A(671), B(3271), C(1168), D(1129), E(0) #1601684
詳解 (共 10 筆)
教師請假規則:
事假:每學年7日
病假:每學年28日
婚假:14日
產前假8日、配偶陪產假5日
喪假:15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都還沒考上老師就要先研究怎麼請假......囧
悲慘人生
一世餓昏都是病,只有遛鳥運
賭博(玩骰子)玩到死
最後只能說:「我賠錢吧」
口訣:一週辦事,兩週結婚,四週生病,六週懷孕
[1世] [餓昏] [是病] [6(鳥)運]
口訣:喪假是5天、10天、15天(因為玩骰子[希芭辣]都在喊5、10、15,玩骰子玩到死)
口訣:陪產(5天),產前假(8天)
[我(5)賠 錢吧(8)]

(A)因結婚者,給婚假二十一日 十四日
(B)女性教師請生理假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C)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七日 五日
(D)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七日 八日
(A)因結婚者,給婚嫁二十一日。 14日
(C)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七日。5日
(D)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七日。8日
考到沒東西考了是吧!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二、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1)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3)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4)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5)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6)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
六、(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給喪假五日。(4)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