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事業因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 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A)學校
(B)電信業者
(C)交通運輸業
(D)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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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0), C(151), D(561), E(0) #1510388

詳解 (共 4 筆)

#1606590


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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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067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下列影響大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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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2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四條

第三款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使得選告罷工:

一  自來水事業。

二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  醫院

四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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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1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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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    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工會始得宣告罷工(若未能約定,可一方申請仲裁,第25條)

一、自來事業。 二、及燃氣供應業。 三、院。 四、經營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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