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公務員下列各項行為中,何者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A)擔任某政黨縣市黨部主任委員
(B)因認同某政黨理念而加入該政黨
(C)兼任某立法委員競選總部總幹事
(D)利用行政資源幫某議員候選人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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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557), C(72), D(79), E(0) #3183403
統計: A(61), B(3557), C(72), D(79), E(0) #3183403
詳解 (共 3 筆)
#736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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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認同某政黨理念而加入該政黨:此行為合法。依同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本法並未禁止公務人員加入政黨,此屬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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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擔任某政黨縣市黨部主任委員:此行為違法。同法第5條第1項但書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擔任主任委員屬於兼任黨務職務,已牴觸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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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兼任某立法委員競選總部總幹事:此行為違法。同法第5條第3項明確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競選總部總幹事屬於此類特定職務,依法禁止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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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利用行政資源幫某議員候選人辦活動:此行為違法。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以支持或反對特定之公職候選人。利用行政資源(如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為候選人舉辦活動,動用行政資源,已違反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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