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臺灣某半導體母公司 A 投資設廠,結構如下: *擁有子公司甲(持股 70%),甲公司營運由母公司 A 完全主導。
*投資合資企業乙(持股 45%),依股東協議,母公司 A 對乙具有「營運控制 權」,但財務上因無實質控制力,在母公司 A 的母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僅採用權益法 處理,未納入財務合併範圍。
*2026 年,A 公司編製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永續報告書並同時向科學基礎減 量目標倡議(SBTi)提交近程減碳目標。A 公司在溫室氣體盤查組織邊界選擇 「營運控制權法」。
關於 A 公司在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與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v1.3 目 標設定的邊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規範?
(A)在 IFRS S2 下,因為乙公司未納入會計合併財務報表,A 公司不得將乙公司的 100%排放量列為 A 的 Scope 1 與 Scope 2,否則將違反 IFRS S2 與財務報表編製 主體一致的原則;
(B)雖然 A 公司在 IFRS S2 中應將乙公司之排放量納入 Scope 1、Scope 2,但在評 估重大氣候風險之財務影響時,乙公司的資本支出應單獨依據權益法投資進行財 務估值與減損評估;
(C)SBTi v1.3 驗證目標時,強制要求組織邊界必須與會計合併範圍完全鎖定。因 此,即便 A 公司日常以營運控制權管理,向 SBTi 申報時仍必須將乙公司依 45% 比例降歸為 Scope 3 Category 15 投資;
(D)若乙公司發生嚴重的碳費超支或法規罰款,在 IFRS S2 框架下,A 公司僅需在 永續報告中揭露子公司甲的合規風險,乙公司因屬權益法認列之轉型風險,其財 務衝擊會自然遞延反映於財務報表的投資收益中,無須於 IFRS S2 進行量化情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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