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後之各建築基地建蔽率得合併檢討
(B)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且每一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C)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可不依
法院判決辦理
(D)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
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不得單獨申請分割
統計: A(52), B(694), C(21), D(115), E(0) #2105602
詳解 (共 4 筆)
(A) #3分割後之各建築基地建蔽率
第 3 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第 3-1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第 4 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建築法#70
1.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 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 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B)
2.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 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3.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法#73
1.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得另定建 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2.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更,不在此限。(A)(C)
3.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4.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22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 件後,始得施工。
2.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