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公務人員曾帶團至國家公園營地,令其隊員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多日的森林大火。前述行 為除了違反森林法規定,該位公務人員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以踢倒爐火做為卸責理由,敗壞國家文官及 政府形象。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位公務人員最有可能依下列何項程序進行處置?
(A)經憲法法庭審理後,移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懲戒
(B)經地方法院審理後,移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進行裁決
(C)經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判決
(D)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後,移送司法院調查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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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3), C(132), D(30), E(0) #4002428
統計: A(8), B(33), C(132), D(30), E(0) #4002428
詳解 (共 4 筆)
#7539615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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