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縣市警察局辦理「警用車輛行車記錄系統建置統包財物採購」,由甲科技公司(系統設計 )、乙電子公司(設備供應)、丙工程公司(安裝整合)三家廠商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得標, 甲為代表廠商。投標時所附協議書載明:甲負責 40%金額、乙負責 35%金額、丙負責 25%金 額。惟正式契約簽訂後,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調整,契約中重新載明各成員主辦事 項比率,甲調整為 45%。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案為財物統包採購,機關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系統設計方案,且事後依招標 文件規定針對評選達到第二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之舉措,符合政府採購法鼓勵廠商 參與投標之精神
(B)機關對代表廠商甲之通知,與對甲乙丙所有成員之通知具有同等效力,機關無須逐一通知乙、丙
(C)甲乙丙三家廠商於投標時已依協議書確認各自承擔比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廠商對此合 理信賴之利益應受保障,故履約完成驗收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應依協議書所載比率認定 為甲 40%、乙 35%、丙 25%
(D)本案協議書內容如需變更,非經機關同意不得為之;且協議書應由各成員負責人或其代理 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後始得作為有效投標文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