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B)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C)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D)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統計: A(289), B(362), C(404), D(1508), E(0) #3311372
詳解 (共 10 筆)
- 第94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說明: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行為時,不得將與該行為的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事項或因素納入考量。
(A)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正確。行政處分的附款必須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否則即屬不當聯結。這在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有明文規定:「前條(第 93 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B)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正確。行政契約的締結也應遵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尤其是雙務契約,雙方給付義務間必須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這在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正確。這正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核心概念。
(D)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中並未直接明文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是在後續的章節中,例如行政處分 (第 94 條) 及行政契約 (第 137 條) 的規定中分別體現了這個原則。行政程序法總則中規範的是一般性的行政程序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 (第 4 條)、明確性原則 (第 5 條)、平等原則 (第 6 條)、比例原則 (第 7 條)、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 (第 8 條)、一律注意原則 (第 9 條) 及裁量之界限 (第 10 條) 等。
總結: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雖然沒有直接在行政程序法的總則中明文規定,但這個原則的精神及內涵已透過行政程序法的其他條文 (如第 94 條、第 137 條) 具體落實。它是一個重要的行政法原則,適用於各種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與公正。
因此,答案為 (D)。
定義: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指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該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二、各選項分析
(A)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行政處分附款之具體體現。故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附加之附款不得與處分目的欠缺正當合理關聯,本選項之敘述正確。
(B)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二、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雙務行政契約之具體呈現。實務上,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議時,應秉持公平公正及禁止不當聯結之原則,不得要求相對人履行與行政目的無關之義務。故本選項之敘述正確。
(C)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正確。
本選項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核心意涵,即行政行為所考量之因素,必須與其所追求之行政目的間具有事理上之合理關聯,不得納入與目的無關或欠缺合理關係之事項,否則即構成不當聯結。故本選項之敘述正確。
(D)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錯誤。
此為本題正確選項。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固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並於《行政程序法》個別條文中具體呈現(如第94條關於行政處分附款、第137條關於雙務契約),然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50條)並無明文規定「不當聯結禁止」之用語或定義。學說亦指出,我國行政法上之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尚未有實定法之明文規定。本原則係由學說與實務(司法解釋)所發展形成,而非直接明文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中,故本選項之敘述錯誤。
三、結論
| 選項 | 內容 | 正確與否 | 理由 |
|---|---|---|---|
| (A) |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 ✅ 正確 | 行政程序法第94條明定附款須與處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
| (B) |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 ✅ 正確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明定雙務契約之給付須具正當合理關聯 |
| (C) |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 ✅ 正確 | 為本原則之核心定義 |
| (D) |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 ❌ 錯誤 | 本原則係由學說與實務發展形成,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並無明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