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B)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C)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D)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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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362), C(404), D(1508), E(0) #3311372

詳解 (共 10 筆)

#6217684
行政程序法第二章 行政處分 (自第92條-第134條)
  • 第94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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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235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其所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尤其行政機關對人民課以一定的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的不利益時,其採取的手段舆所欲追求的目的之間,必須存有合理的聯結關係。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94條(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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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738
A選項: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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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065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行政法中一項重要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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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15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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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840
個人筆記.勿點 (A)選項意思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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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361
 (A)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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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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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__就是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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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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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476

 

說明: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行為時,不得將與該行為的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事項或因素納入考量。

(A)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正確。行政處分的附款必須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否則即屬不當聯結。這在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有明文規定:「前條(第 93 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B)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正確。行政契約的締結也應遵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尤其是雙務契約,雙方給付義務間必須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這在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正確。這正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核心概念。

(D)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中並未直接明文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是在後續的章節中,例如行政處分 (第 94 條) 及行政契約 (第 137 條) 的規定中分別體現了這個原則。行政程序法總則中規範的是一般性的行政程序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 (第 4 條)、明確性原則 (第 5 條)、平等原則 (第 6 條)、比例原則 (第 7 條)、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 (第 8 條)、一律注意原則 (第 9 條) 及裁量之界限 (第 10 條) 等。

總結: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雖然沒有直接在行政程序法的總則中明文規定,但這個原則的精神及內涵已透過行政程序法的其他條文 (如第 94 條、第 137 條) 具體落實。它是一個重要的行政法原則,適用於各種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與公正。

因此,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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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874

定義: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指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該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二、各選項分析

(A)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行政處分附款之具體體現。故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附加之附款不得與處分目的欠缺正當合理關聯,本選項之敘述正確。

(B)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二、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雙務行政契約之具體呈現。實務上,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議時,應秉持公平公正及禁止不當聯結之原則,不得要求相對人履行與行政目的無關之義務。故本選項之敘述正確。

(C)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正確。

本選項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核心意涵,即行政行為所考量之因素,必須與其所追求之行政目的間具有事理上之合理關聯,不得納入與目的無關或欠缺合理關係之事項,否則即構成不當聯結。故本選項之敘述正確。

(D)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錯誤。

此為本題正確選項。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固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並於《行政程序法》個別條文中具體呈現(如第94條關於行政處分附款、第137條關於雙務契約),然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50條)並無明文規定「不當聯結禁止」之用語或定義。學說亦指出,我國行政法上之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尚未有實定法之明文規定。本原則係由學說與實務(司法解釋)所發展形成,而非直接明文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中,故本選項之敘述錯誤。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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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內容 正確與否 理由
(A)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94條明定附款須與處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B)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明定雙務契約之給付須具正當合理關聯
(C)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 正確 為本原則之核心定義
(D)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 錯誤 本原則係由學說與實務發展形成,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並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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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172
暈耶,雖然靠刪去法選得出來,但考第幾章會不會太無聊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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