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行政執行法關於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服異議決定後,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再為行政訴訟。
(B)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法務部決定之。
(C)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D)義務人對執行方法所為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不服該異議決定,可直接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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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39), C(1447), D(309), E(0) #3410709

詳解 (共 9 筆)

#633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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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576
(D)

事實行為聲明異議(先)行政訴訟(後)-給付訴訟

處分行為聲明異議(先)行政訴訟(後)-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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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8465
(A)聲明異議就相當訴願程序,故不用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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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306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第 9 條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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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200
(B) 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法務部決定之。直接上級主機關於30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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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919

(A)(D)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今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B)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上級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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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873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決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 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 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 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 ,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 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 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 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 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 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 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 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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