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B)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及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C)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D)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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