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30歲之甲與13歲之未成年人乙,在乙表示不同意之情境下違反其意願發生性交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最為妥適?
(A)論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B)論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C)論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D)論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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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0), C(2), D(53), E(0) #34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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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361265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共14障藥 虐駕住兇錄)
I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共14障藥 虐駕住兇錄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D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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