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因一時貪念在超商竊取價值新臺幣 50 元之物品,隨即被店員發現並報 警。甲於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關於檢察官對於本案之處理,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得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B)若認為本案有追訴必要,得依通常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訴
(C)得基於與被告所達成之認罪協商,直接對被告進行處刑
(D)得經甲同意,命其向商家賠償相當金額,並作成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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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41), D(4), E(0) #3865395

詳解 (共 2 筆)

#7350096
本題考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的處分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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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507

檢察官是國家公訴機關,負責犯罪之偵查與追訴,沒有權限直接對被告宣告刑罰或進行處刑(憲法規定之審判權屬於法院)。

  • 認罪協商的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等規定,認罪協商是由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達成合意後,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最終仍須由法院為協商判決,檢察官不得自行判決或處刑。

各選項詳細解析

  • (A) 正確(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且依其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B) 正確(得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偵查結果,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有追訴必要,本得依通常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

  • (C) 錯誤(本題答案): 處刑(宣告刑罰)屬於法院判決之審判權限。檢察官縱使與被告達成認罪協商,也只能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絕對無權「直接對被告進行處刑」

  • (D) 正確(得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賠償): 本案為竊盜罪(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及第 253 條之 2,檢察官考量情節輕微且經被告同意後,得附條件(如命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作成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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