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築物所有人依建築法規定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因此,在出租房屋時,房客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所有人亦應負責。對此一行政上責任的定性,下列何者正確?
(A)無過失責任
(B)行為責任
(C)狀態責任
(D)代履行責任
統計: A(918), B(641), C(2847), D(507), E(0) #3189076
詳解 (共 10 筆)
狀態責任,則是由於該危險源來自於物本身,而須課責於物之所有權人等之責任類型,其乃與標的物具備聯繫因素之狀態。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為責任
A. 作為
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出於故意或過失之人。
B. 不作為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行政罰法§10)
C. 因他人之行為
此種情形通常係因為該相對人對於真正的行為人有特定之法律上關係存在,導致當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亦必須因此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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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此條文明確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屋主)一項法定義務:必須確保其建築物始終處於「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的狀態中。
? 何謂「狀態責任」?
行政法上的責任型態主要分為「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在建築管理的實務中,責任歸屬的區分尤其重要,也可釐清解答該題之疑惑:
行為責任
對象:行為人(誰做的,誰負責)
核心:因自身的「行為」創造了違法或不安全的危險狀態。
發生時機:通常是「使用執照核發後」,將建築物作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時。
本題適用對象:房客。因為變更防火設計是房客的行為。
狀態責任
對象:對物有管領支配力之人(誰是屋主或實際管理人,誰負責)
核心:與人的行為無關,而是要求對「物」的特定安全狀態負起維持責任。
發生時機:建築物處於未合法使用或構造與設備不安全的狀態時。
本題適用對象:房東(所有權人)。即使危險狀態是房客造成的,屋主對建築物仍有狀態責任。
?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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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責任歸屬:房客擅自變更防火設計,此一行為直接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等規定,應由房客負擔「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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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責任歸屬:建築法第77條課予的維護義務,是對「物」的責任,目的是確保建築物本身處於安全合法的狀態。因此,縱然該狀態是由房客行為所導致,且所有人並無過失,作為對建築物有事實管領力的所有權人(房東),依然必須負起「狀態責任」。
❌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選項 | 不適用的原因 |
|---|---|
| (A) 無過失責任 | 此責任以「損害」發生為前提,目的是填補損害。題中的行政責任是「義務」,無關過失。 |
| (B) 行為責任 | 責任的起因是「房客的變更行為」,而非房東的行為。 |
| (D) 代履行責任 | 這是行政執行的一種強制手段(義務人不履行時由第三人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並非義務本身的定性。 |
? 總結
建築物所有人基於建築法第77條所負的責任,是一種以「物」為中心的「狀態責任」。這項責任不因危險狀態係由他人(如房客)所創造而免除,其課予義務的對象是對該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