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民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A)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
(C)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434), B(413), C(3434), D(560), E(0) #3189082
詳解 (共 8 筆)
撤銷訴訟,行政救濟法老師用白話解釋是[連根拔起的訴訟],課予義務之訴則是要求行政機關照"你"的意思下去做,因此兩種都要讓行政機關有機會透過訴願再重新審視一遍。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
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24 人民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一般給付訴訟與確認訴訟無須先踐行訴願程序,是因為這兩類訴訟的目的不在於「推翻特定行政處分」。人民不需要透過訴願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反省」的機會,直接交由法院審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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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給付訴訟:
沒有「行政處分」存在,純粹是基於法律上的關係向政府要求「給付特定利益」屬於私權或平等的契約關係,所以無須訴願先行即可直接向法院提告
例:政府積欠工程款
•課予義務訴訟:
針對政府「拒絕(否准處分)」或「不理(怠為處分)」的申請,請求法院命令政府做成需要的處分
例:申請低收入戶補助被拒
•撤銷訴訟:
針對「已存在」且「違法」的處分,請求法院廢除該處分
例:收到違建拆除通知,認為政府開錯單了
•確認訴訟:
只有在「無法直接要求給付或撤銷處分,只能先釐清彼此的法律關係」時,才能使用
例:鐵皮屋已被拆除(處分已執行完畢),民眾無法要求撤銷。民眾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該拆除處分為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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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