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一定比例保險費由直轄市政府補助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明文規定,社會保險之本質屬地方自治事項
(B)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C)地方自治團體對全民健康保險事項負有協力義務
(D)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直轄市財政責任分配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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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3), C(6), D(29), E(0) #3791296
統計: A(126), B(13), C(6), D(29), E(0) #3791296
詳解 (共 1 筆)
#7277245
(B) 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C) 地方自治團體對全民健康保險事項負有協力義務
(D) 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直轄市財政責任分配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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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理由書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B),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
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
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諸如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之外交、
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等情形而言。至於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C),
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尚不能指為侵害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就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
於第一款雖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然法律於符合首開條件時,
尚得就此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為特別規定,矧該法第四條附表二、丙、直轄市支出項目,第十目明定社會福利支出,
包括「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本案爭執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其支出之項目與上開財政收支劃分法附表之內容,
亦相符合。(D)至該條各款所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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