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基本權主體及其得主張之權利類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然人無論有無我國國籍,均可享有全部之基本權
(B)司法院為基本權主體
(C)政黨為基本權主體
(D)鄉(鎮市)為基本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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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93), C(253), D(152), E(0) #3866397
統計: A(257), B(93), C(253), D(152), E(0) #3866397
詳解 (共 5 筆)
#7347465
ㅤㅤ試答,有錯誤敬請指正。
ㅤㅤ
A:外國人沒有參政權。所以不能說外國人享有全部的基本權。
B:中華民國(國家公法人)的組成機構,應受基本權約束,而非享有基本權。
C:政黨為私法人(人民團體法§46-1)。可為基本權主體,但不享有專屬於自然人的基本權。
D:公法人(地方制度法§2),亦受基本權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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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211
(A) 錯誤:外國人的基本權受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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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雖然外國人也享有基本權(如人身自由、財產權),但並非「全部」。例如「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服公職」的權利,通常僅限於本國國民享有。
(B) 錯誤:公權力機關是基本權的「義務者」,而非「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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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司法院是國家機關,代表公權力。基本權的設置是為了「保護人民免受國家侵害」,如果國家機關自己也是基本權主體,那就會變成「國家對國家主張權利」,邏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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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只有在涉及「大學自治」或「宗教團體」等特殊性質時,部分公法人(如國立大學)才可能主張特定基本權。但司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並非基本權主體。
(C) 正確:私法人(含團體)可享有性質上允許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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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 釋字第 445 號 及相關見解,政黨是由人民組成的政治團體,屬於私法人的一種。政黨為了達成其政治目的,享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權。
(D) 錯誤:鄉(鎮市)為「公法人」,而非基本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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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屬於公法人。公法人行使的是「自治權」(由憲法制度性保障),而非「基本權」。基本權是防禦國家公權力的,公法人本身就是公權力的一環。
| 主體類型 | 是否享有基本權 | 說明 |
| 本國自然人 | 是 | 享有最完整的基本權保障。 |
| 外國人 | 部分 | 性質上允許的(如人身自由)有;參政權則無。 |
| 私法人(公司、政黨) | 部分 | 性質上允許的(如財產權、言論、結社)有;生存權、投票權則無。 |
| 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 否 | 他們是基本權的義務者(受限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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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665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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