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與中斷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B)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C)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 5 年者, 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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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 E(0) #392815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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