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於民國 102 年的最新修訂版對「聽覺障礙」所定之鑑定基準,當鑑定人
員無法以純音聽力檢測得知一位伴隨重度智障與自閉症學生的聽力反應時,下列何者才是法定的替代評量措施?
(A)患部耳聲發射傳導。
(B)優耳聲阻抗測聽。
(C)多頻穩態聽覺反應。
(D)聽覺電生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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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8), C(28), D(1540), E(0) #2007320
統計: A(25), B(38), C(28), D(1540), E(0) #2007320
詳解 (共 3 筆)
#3433054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 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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