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確認效力涉及行政處分事實或法律上認定對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
(B)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須經法院協助始得對義務人進行行政執行
(C)形成處分須經執行後始發生法律拘束力
(D)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指行政處分規制內容對原處分機關所生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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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41), C(95), D(194), E(0) #3960042
統計: A(401), B(41), C(95), D(194), E(0) #3960042
詳解 (共 3 筆)
#7512806
- 實質存續力 ➡️ 拘束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不能隨意變更)。
- 構成要件效力 ➡️ 拘束其他機關與法院(必須將該處分當作既成事实)。
- 確認效力 ➡️ 處分中關於事實或法律關係的認定,對外具有拘束力
- 形式存續力➡️ 「救濟期間經過」、「不可爭訟」例外救濟管道,俗稱行政法的「再審」,叫做「行政程序之再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期限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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