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 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 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 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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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79), C(48), D(1603), E(0) #3359068

詳解 (共 6 筆)

#6417167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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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起再審❌
再審適用於法院確定判決後發現新事證或判決有重大瑕疵,這裡沒有涉及法院判決錯誤的問題,而是社會局不完全履行判決,因此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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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適用於機關拒絕作成特定行政處分(如核發許可證),但這裡甲要的是「補發金錢」,不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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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通常適用於已經明確判決行政機關要履行義務,而這裡法院的判決只是撤銷 A 函,並未直接命令補發款項,仍須透過 一般給付訴訟 來請求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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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的金錢特定行為義務提起的訴訟,適用於本案甲請求補發生活扶助金的情況,因此是正確的救濟途徑。

理由分析:

  1. 行政法院撤銷 A 函的效力
    行政法院已經判決撤銷社會局的 A 函,這表示該函自始無效,甲的低收入戶資格依法應當恢復,並應補發被違法停止期間的生活扶助金。

  2. 社會局僅發給確定判決後的扶助金,未補發過去應得款項
    這種情況下,甲可以主張社會局應補發從原違法停止發放日起至確定判決前應得的扶助金。

  3. 適當的救濟途徑——一般給付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 是用來請求特定給付的行政訴訟類型,適用於行政機關有義務給付特定金錢(如補發扶助金)但不履行時。
    • 甲的請求涉及 「金錢給付」,而非單純請求機關履行義務(如發證、核准等),因此適合透過 一般給付訴訟 來請求補發欠缺的生活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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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vs (D)

金錢給付已特定,得以訴訟直接行使請求權者:一般給付訴訟
尚未特定,須先經行政機關核定給付請求權者:先提課予義務訴訟,再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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