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所職掌之事項?
(A)違憲宗教團體解散案件
(B)統一解釋命令
(C)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D)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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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7), B(113), C(333), D(113), E(0) #3664061
統計: A(767), B(113), C(333), D(113), E(0) #3664061
詳解 (共 8 筆)
#702413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所職掌之事項?
(A) 違憲宗教團體解散案件❌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款僅明確規定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但未賦予大法官審理「違憲宗教團體解散案件」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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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統一解釋命令✔️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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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5款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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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3款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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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012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下列四項職權:
一、解釋憲法。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訴訟法進一步將憲法所定之「解釋憲法」職權具體化。
大法官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D)。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C)。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B)。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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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409
憲法訴訟法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D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A宗教團體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C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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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872
(A) 違憲政黨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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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358
憲法增修條文§5: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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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78: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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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82:得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1.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2.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憲法訴訟法§83:得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1.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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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才是大法官審理的範圍。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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