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充任不動產經紀人之資格,依法下列敘述何者非屬應具備之 資格?
(A)只限於中華民國國民
(B)須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
(C)須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D)應具備 1 年以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經驗 (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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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7), B(24), C(71), D(237), E(0) #1776543
統計: A(3307), B(24), C(71), D(237), E(0) #1776543
詳解 (共 2 筆)
#3989803
不限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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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498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
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前二項登錄及發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經紀營業員之
訓練資格、課程、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
。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
。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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