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建築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驗建築物工程時,主要負責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至於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設備,應由何人依法負其責任?
(A) 起造人及承造人
(B) 設計人及監造人
(C) 主管建築機關之承辦與覆核人員
(D) 結構技師公會與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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