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行政爭訟之功能?
(A)維持行政之合法性
(B)維持行政機關之權威
(C)確保依法行政
(D)保護人民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3548), C(47), D(92), E(0) #3150572
統計: A(38), B(3548), C(47), D(92), E(0) #3150572
詳解 (共 4 筆)
#7368798
行政爭訟(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
-
(A) 維持行政之合法性:透過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確保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範,此為行政爭訟之功能。
-
(C) 確保依法行政:行政爭訟是落實法治國原則、確保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重要機制。
-
(D) 保護人民權利:提供人民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救濟之管道,以保障其權益。
而 (B) 維持行政機關之權威 並非行政爭訟之功能。相反,行政爭訟可能因撤銷或變更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對行政機關進行制衡,並非以維持其權威為目的。
答案:(B)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