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財政收支劃分法中有關財政收入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都可徵收工程受益費
(B)若無法律規定,則須經立法或民意機關決議才能徵收規費
(C)各級政府發行公債或為 1 年以上之借款,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其未償餘額需受公共債務法限制
(D)各級政府首長為適應特別需要,得以行政命令開徵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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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0), B(375), C(215), D(3104), E(0) #3189369
統計: A(1220), B(375), C(215), D(3104), E(0) #3189369
詳解 (共 6 筆)
#6004622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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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308
(A) 各級政府都可徵收工程受益費→財劃法第22條第1項: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B)若無法律規定,則須經立法或民意機關決議才能徵收規費→財劃法第24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C)各級政府發行公債或為1年以上之借款,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其未償餘額需受公共債務法限制→財劃法第34條第1項、2項及3項
1.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2.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3.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2.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3.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D)各級政府首長為適應特別需要,得以行政命令開徵臨時稅課→財劃法第19條: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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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794
A) 各級政府都可徵收工程受益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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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2條第1項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因此,包括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內的各級政府,在其管轄區域內均有權對受益對象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
(B) 若無法律規定,則須經立法或民意機關決議才能徵收規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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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規定:「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據此,若中央政府或地方行政機關欲徵收規費,但尚無法律明文授權時,必須先獲得立法機關(如立法院)或民意機關(如地方議會)的議決同意,方可為之。
(C) 各級政府發行公債或為1年以上之借款,其未償餘額需受公共債務法限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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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因此,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其發行公債或進行一年以上長期借款所累積的未償還債務總額,都必須遵循《公共債務法》所設定的法定上限,以確保政府財政的穩健。
(D) 各級政府首長為適應特別需要,得以行政命令開徵臨時稅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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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此選項與我國現行法制相牴觸,為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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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遵循程序:《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明確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包括臨時稅課),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始得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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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地方首長不能僅因「特別需要」就以行政命令開徵臨時稅課,此舉必須經過地方議會的審議通過,並以「自治條例」的形式作為法源依據,以符合地方自治及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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