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無自治立法權?
(A)臺北市信義區
(B)嘉義市
(C)屏東縣枋山鄉
(D)新竹縣關西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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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57), C(48), D(44), E(0) #3866407
統計: A(370), B(57), C(48), D(44), E(0) #3866407
詳解 (共 4 筆)
#7347557
地方制度法§25: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A:區。台北市(直轄市)才有自治立法權。
B:縣(市)。
C:鄉。
D: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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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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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臺北市是「直轄市」,而其下屬的「區」在法律上稱為「行政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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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 區長是由市長派任的(官派),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既然不是自治團體,就沒有自己的議會,當然也就沒有「自治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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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提醒: 只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如高雄市茂林區)才是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治立法權。信義區是一般行政區,所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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