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針對下列何種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B)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C)附有負擔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授益行政處分
(D)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委託範圍內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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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8), B(230), C(358), D(175), E(0) #3295529
統計: A(1488), B(230), C(358), D(175), E(0) #3295529
詳解 (共 6 筆)
#619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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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692
行政程序法
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109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A)
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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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463
2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針對下列何種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A)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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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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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9228
| 法規名稱: |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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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3.11.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8、109 條規定參照,鑑於聽證程序不論是在事實調查程
序及政策思辯,及至最後作成決定的嚴謹程度,皆不下於訴願及其先行程
序,故如已經過聽證程序,對該決定仍有不服者,即不必重複再經過此種
行政程序,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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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798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聽證程序之嚴謹性,無論在事實調查或法律辯論方面,皆不下於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為避免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需重複經歷兩次類似之行政自我審查,徒增程序成本,立法者特別賦予當事人得選擇「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
? 各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明文規定之情形。不服此類處分者,免經訴願,得逕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B)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此為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的事由(《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款),但此與後續之救濟程序無關。對於此類處分,當事人如有不服,仍需依法經訴願程序,並無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特別規定。
❌ (C) 附有負擔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授益行政處分
此屬處分違法或不當之實體問題,為訴願或行政訴訟審查之標的,並非能據以「免除訴願先行程序」之依據。
❌ (D)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委託範圍內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此類處分視為委託機關所為,其行政救濟程序與一般行政處分相同。當事人如有不服,仍須依法提起訴願,並無免除訴願先行程序之特殊規定。
? 總結
本題直接測驗對《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之理解。唯有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法律特別賦予當事人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其餘選項所指之情形,並無此類特別規定。
答案:(A)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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