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根據特殊教育法規,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下列哪些人是專業團隊
的成員?
(A) 學生家長、特教教師、語言治療師
(B) 學生家長、復健科醫師、語言治療師
(C) 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教師助理員
(D) 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學校行政人員
統計: A(75), B(28), C(212), D(841), E(0) #1327604
詳解 (共 8 筆)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特教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為「特教相關人員」,非特教相關專業人員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
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
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
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
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
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
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