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起算,若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應自何時起算?
(A)犯罪行為開始之日
(B)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C)發現犯罪之日照駕車者
(D)判決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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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5), C(0), D(0), E(0) #3891892
統計: A(1), B(15), C(0), D(0), E(0) #3891892
詳解 (共 2 筆)
#7374624
3. 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起算,若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應自何時起算?
(A)犯罪行為開始之日 (B)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C)發現犯罪之日照駕車者 (D)判決確定之日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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