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要式契約
(B)不要物契約
(C)有償契約
(D)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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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9), B(277), C(433), D(433), E(0) #3225276
統計: A(2299), B(277), C(433), D(433), E(0) #3225276
詳解 (共 8 筆)
#608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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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231
民法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交付-------【要物】
約定-------【不要式】
無償使用--【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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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104
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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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0 年台抗字第 1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貸與人對借用物縱無所有權,亦可 本於貸與人地位請求借用人返還,亦即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 並無牽連關係,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定中止訴訟程序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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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850
使用借貸的正確性質是要物契約、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因此在題幹所給的四個選項中,正確答案為 (A) 不要式契約。
我國民法第464條明文定義:「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由此定義,可剖析其法律性質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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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使用借貸的成立,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合致外,還必須有「借用物之交付」的事實,契約始能成立。若僅口頭同意借物,但尚未實際交付,則契約在法律上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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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契約:貸與人將物品借予他人使用,並未收取任何對價(如租金),在法律上屬於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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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契約:法律並未規定此種契約必須以書面或其他特定方式為之,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並完成物之交付,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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