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規定,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 至少不得在基礎版面下多少公尺以內,且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
(A) 5
(B)4
(C)3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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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67), C(670), D(158), E(0) #2105621

詳解 (共 3 筆)

#5580996
第 100 條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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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條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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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9050

建築物基樁若需接合,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其接頭應位於基礎板面下三公尺以上,且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現象,同時樁的容許強度需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計算。

詳細規定

  • 位置要求基樁的接頭應設置在基礎板面(即基礎樑或基礎板的頂面)下方三公尺以上
  • 結構要求:接合處不得有脫節或彎曲的現象發生。
  • 強度折減:基樁的容許強度應根據接頭的型式和接樁的次數,在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的基礎上進行折減計算。

原則說明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是為了確保其結構的完整性及承受力的穩定。 在無法整支應用,必須進行接合施工時,上述規定是為了確保接合部位的安全性,避免影響基樁的承載能力及整體結構的穩定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00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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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52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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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0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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