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多少平方公
尺者,不得面向寬度 10 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六分之一?
(A) 500 平方公尺
(B)1000 平方公尺
(C)1500 平方公尺
(D)20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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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80), C(533), D(75), E(0) #2105626
統計: A(121), B(280), C(533), D(75), E(0) #2105626
詳解 (共 6 筆)
#5581012
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不得面向寬度十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六分之一。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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