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都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B)有關政府採購工程、財物、勞務與藝文的服務,都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C)政府採購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D)採購金額超過 1 百萬元之採購,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進行採購
統計: A(2044), B(705), C(191), D(187), E(0) #3225101
詳解 (共 8 筆)
第 3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A)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都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明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舉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如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等)所辦理之採購,均應遵循本法之規定。此為本法之適用主體範圍。
(B) 有關政府採購工程、財物、勞務與藝文的服務,都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 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之定義,採購之標的僅包括「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並未將「藝文服務」明文列為採購標的。
此處須特別說明:在特定情況下,藝文服務仍可能適用政府採購法。例如,若某一藝文服務符合「勞務之委任」之定義,且屬第十三條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題開之(C)選項則明確為錯。但一般而言,藝文服務雖非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明文列舉之採購標的,但若屬於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關於藝文服務之相關規定,或係依據「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申請者,仍有可能適用本法,並非一概不適用。惟本題(B)選項將「藝文服務」與「工程、財物、勞務」並列,係直接認定為本法之列舉標的,此項概括正面表列,與第2條之列舉範圍不符,且倘未附任何條件即全盤認定常生誤解,故本選項以「都受」一詞則為過於絕對之陳述,為錯誤選項。
(C)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 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同條第2項復明定:「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據此,主管機關與上級機關為不同概念:
-
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現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上級機關:辦理採購機關之直接上一級機關
選項(C)將「主管機關」誤指為「辦理採購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實屬混淆二者,故為錯誤。
(D) 採購金額超過100萬元之採購,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進行採購 — 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之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所謂「公告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釋,為新臺幣100萬元。
據此,公告金額以上(即超過100萬元)之採購,原則上應公開招標,但非「僅能」透過公開招標。法律尚明文規定以下例外:
| 例外類型 | 法條依據 |
|---|---|
| 選擇性招標 | 政府採購法第20條 |
| 限制性招標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包括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獨家製造、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等16款情形) |
因此,採購金額超過100萬元時,除公開招標外,仍可能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選項(D)稱「僅能透過公開招標」,與法律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