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制私有未建築用地面積之最高額時,對於下列何種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訂定之?
(A)機關用地
(B)學校用地
(C)公園用地
(D)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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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86), C(2), D(64), E(0) #3385125
統計: A(26), B(86), C(2), D(64), E(0) #3385125
詳解 (共 2 筆)
#7567127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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