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請求權人就警械使用事件請求補償時,得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機關暫先支付費用及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假處分。
(B)請求權人受領暫先支付之費用後,於請求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確定,不予返還。
(C)請求權人領取暫先支付之費用時,應填具收據。
(D)受領暫先支付之費用,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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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718), C(89), D(133), E(0) #3410725
統計: A(194), B(1718), C(89), D(133), E(0) #3410725
詳解 (共 3 筆)
#714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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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第18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且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視受理補償請求機關決定之補償金額,返還全額或超過部分。
二、請求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確定。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補償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前項情形,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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