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沒入物品之處分規定,何者有誤?
(A)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毀、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惟不得拍賣或變賣。
(B)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毀之。
(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
(D)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6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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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5), E(0) #3886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