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甲、乙均已過世。丙無配偶及子嗣,於遺囑中將其遺產全數留予弟弟丁。不料丙過世前一日,丁暴疾身亡,丁留下配偶A及一女B。丙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丁
(B)戊
(C)A
(D)B
統計: A(84), B(1542), C(191), D(316), E(0) #3428261
詳解 (共 5 筆)
1. 繼承順位與遺囑效力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法定繼承順位為:
本案中:
2. 丁先於丙死亡之效果依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3. 法定繼承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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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繼承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所以B沒有辦法繼承丙財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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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序
甲、乙均已過世,丙無配偶及子嗣,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應為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丁與戊。 -
遺囑效力
丙立遺囑將遺產全數留給弟弟丁。但丁於丙死亡前一日即已身亡,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遺囑所定遺贈,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此規定於指定繼承人之情形亦應類推適用。故該遺囑因指定之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而失效,丙之遺產應回歸法定繼承。 -
丁之繼承人可否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丙之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第三順序),非第一順序,故丁之配偶A及女兒B不得代位繼承丙之遺產。 -
結論
丙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僅存戊一人(丁已先死亡),戊依法繼承丙之全部遺產。故正確答案為(B) 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