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甲、乙均已過世。丙無配偶及子嗣,於遺囑中將其遺產全數留予弟弟丁。不料丙過世前一日,丁暴疾身亡,丁留下配偶A及一女B。丙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丁
(B)戊
(C)A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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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542), C(191), D(316), E(0) #3428261

詳解 (共 5 筆)

#6391393
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甲、乙均已過世。丙無配偶及子嗣,於遺囑中將其遺產全數留予弟弟丁。不料丙過世前一日,丁暴疾身亡,丁留下配偶A及一女B。丙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 丁❌已死亡,遺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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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戊✔️丙之遺產因遺贈失效,應由 唯一法定繼承人戊 繼承

1. 繼承順位與遺囑效力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法定繼承順位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本案中:

  • 丙無配偶及子女(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甲、乙)亦已過世,故其法定繼承人為 兄弟姊妹(丁、戊)

  • 丙以遺囑將遺產全數留給丁,屬「遺贈」(民法 §1187),但需受「特留分」限制(本題未涉及特留分爭議)。

2. 丁先於丙死亡之效果

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 丁在丙死亡前一日死亡,遺贈因條件未成就而失效。

  • 此時,丙之遺產應回歸「法定繼承」。

3. 法定繼承人之認定

  • 丙之兄弟姊妹原為丁、戊,但丁已死亡,故由 戊單獨繼承

  • 丁之配偶A及女兒B

    • 雖為丁的繼承人(民法 §1138),但 A非丙之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丙之遺產

    • 「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如丁之子女B代位丁繼承甲之遺產),但本案是丙之遺產,B無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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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丁之配偶,非丙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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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丁之子女,無權代位繼承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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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905

代為繼承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所以B沒有辦法繼承丙財產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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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514
丁暴疾身亡 亡者不能擔任遺產繼承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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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818
(A) 丁 ❌◈民法第1201條: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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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000
  1. 繼承順序
    甲、乙均已過世,丙無配偶及子嗣,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應為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丁與戊。

  2. 遺囑效力
    丙立遺囑將遺產全數留給弟弟丁。但丁於丙死亡前一日即已身亡,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遺囑所定遺贈,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此規定於指定繼承人之情形亦應類推適用。故該遺囑因指定之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而失效,丙之遺產應回歸法定繼承。

  3. 丁之繼承人可否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丙之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第三順序),非第一順序,故丁之配偶A及女兒B不得代位繼承丙之遺產。

  4. 結論
    丙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僅存戊一人(丁已先死亡),戊依法繼承丙之全部遺產。故正確答案為(B)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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