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早年喪偶,獨自扶養兩子乙和丙長大成人。乙成年後,與丁結婚,並育有兩女戊、己。後來乙因空難不
幸去世,甲受此打擊一病不起,隨即去世。甲的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由丙單獨繼承
(B)由丙、丁共同繼承
(C)由丙、戊、己共同繼承
(D)由丙、丁、戊、己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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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97), C(1857), D(202), E(0) #3295362
統計: A(249), B(97), C(1857), D(202), E(0) #3295362
詳解 (共 4 筆)
#6246040
戊及己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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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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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繼承人:甲早年喪偶,死亡時無配偶。其子女為乙及丙,故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二人,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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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先於甲死亡:乙因空難先於甲去世,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因此,戊、己共同繼承乙原應得之二分之一遺產,每人各得四分之一(計算方式: 戊、己平分乙之應繼分1/2,即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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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繼承:丙為甲之生存子,繼承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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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之地位:丁為乙之配偶,與甲係姻親關係(兒媳),非甲之法定繼承人,故無繼承權。
結論
甲遺產由丙(1/2)、戊(1/4)、己(1/4)共同繼承,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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