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委任契約無論是否定有期限,當事人均可任意終止
(B)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未完畢前而委任契約已終止者,受任人就其已處理之部分不得請求報酬
(C)原則上受任人要服從指示,不可隨意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D)原則上受任人要親自處理委任事務,不可隨意將委任事務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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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0), B(1558), C(91), D(200), E(0) #3295363
統計: A(550), B(1558), C(91), D(200), E(0) #3295363
詳解 (共 5 筆)
#6201694
第 543 條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第 536 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548 條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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