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人有無訴訟代理權,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B)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如其訴訟代理權有欠缺,經命補正而未為之者, 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C)即便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一旦判決確定,該瑕疵即視為補正,不得對之 提起再審
(D)終局判決如有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瑕疵者,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 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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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52), D(7), E(0) #386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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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724
這題在考:? 訴訟代理權的瑕疵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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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216
訴訟代理權的瑕疵(如無代理權人代理、代理權消滅後仍代理)在訴訟法上被視為重大程序瑕疵,會嚴重影響判決的合法性。針對此瑕疵,民事訴訟法設有補正制度及相關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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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訴訟代理權瑕疵的效果
  1. 原則上訴訟行為無效:若代理人自始無代理權(無權代理)或代理權已消滅,其所為之訴訟行為(如答辯、和解、捨棄)對當事人不生效力。
  2. 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代理權欠缺(如漏未委任、委任書格式不符),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該代理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無效 [5.11]。
  3. 無權代理之追認:無權代理人所為之訴訟行為,若經本人(當事人)事後追認,溯及地有效。
  4. 判決瑕疵:如果法院未發現代理權瑕疵而逕行判決,該確定判決即有重大違誤,構成再審事由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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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救濟方式:上訴(未確定前) 
若訴訟尚未確定(還在二審或上訴期間),應採取上訴手段:
  1. 上訴理由:以「原審法院未合法代理」或「代理權有瑕疵」作為程序違法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 [5.15]。
  2. 程序補正:當事人可於上訴程序中追認無權代理人先前所為之行為,或重新合法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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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救濟方式:再審(確定後) 
若判決已經確定,則須提起「再審之訴」來推翻判決。 
  1. 再審事由(民事訴訟法§496第1項第5款):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這是針對代理權瑕疵最直接的再審條款 [5.8]。
  2. 救濟機制
    • 提起再審:訴訟代理權之瑕疵屬於「程序之重大瑕疵」,可提起再審請求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並重新審理 [5.3]。
    • 提起期限:應於判決確定後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若知悉事由在判決確定後,則從知悉時起算。但判決確定後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 [5.6]。
  3. 強制律師代理:若對於第三審(通常是最高法院)的再審之訴,因具專業性,需強制聘請律師代理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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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413
民事訴訟法§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A:正確。法院有責任確保訴訟符合程序。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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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9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C:未經合法代理屬於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可以以此上訴至第三審。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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