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費用之裁判,無論對於本案裁判有無上訴,均得聲明不服
(B)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C)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D)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 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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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1), C(7), D(8), E(0) #3866234
統計: A(38), B(11), C(7), D(8), E(0) #3866234
詳解 (共 2 筆)
#7364433
民事訴訟法§88:對訴訟費用聲明不服之限制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A:對本案有上訴才能對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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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89: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
1.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2.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3.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2.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3.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B:正確。
民事訴訟法§90:依聲請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1.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2.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2.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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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94-1:訴訟費用之預納
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2.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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