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A)關於當事人適格
(B)關於該事件是否具有訴之利益
(C)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
(D)關於法院之審判權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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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32), D(14), E(0) #3866237
統計: A(3), B(7), C(32), D(14), E(0) #3866237
詳解 (共 2 筆)
#7364506
民事訴訟法§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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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
原告之訴權有以法院判決實現之必要性;亦即原告之請求內容有值得已訴訟保護之利益,或稱「請求正當利益」。
(來源: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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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都涉及程序合法性,如果一訴訟程序不合法,法院應駁回該訴。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應由法院透過當事人辯論、提出證據來判定,並不是關係到訴訟程序合不合法的事由。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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