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項罪名,不得因被告反覆實施,而對其預防性羈押?
(A)侵占遺失物罪
(B)恐嚇取財罪
(C)詐欺罪
(D)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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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8), C(8), D(4), E(0) #3865969
統計: A(96), B(8), C(8), D(4), E(0) #3865969
詳解 (共 3 筆)
#7347300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第1项(2025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明定如下: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二、预防性羁押罪名完整清单
| 款次 | 罪名 | 刑法条文 |
|---|---|---|
| 一 | 放火罪、準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 | 第173条第1项、第3项、第174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175条第1项、第2项、第176条、第185条之1 |
| 二 | 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加重强制猥亵罪、乘机性交猥亵罪、强制性交猥亵之结合罪、与幼年男女性交或猥亵罪、杀人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伤害罪、重伤害罪、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罪 | 第221条、第222条、第224条、第224条之1、第225条、第226条之1、第227条、第271条第1项、第2项、第272条、第277条第1项、第278条第1项 |
| 三 | 买卖人口罪、移送被略诱人出国罪、妨害自由罪 | 第296条之1、第299条、第302条 |
| 四 | 强制罪、恐吓危害安全罪 | 第304条、第305条 |
| 五 | 窃盗罪(普通窃盗、加重窃盗) | 第320条、第321条 |
| 六 | 抢夺罪、强盗罪、加重强盗罪、强盗结合罪、海盜罪、海盜结合罪 | 第325条、第326条、第328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330条、第332条、第333条、第334条 |
| 七 | 诈欺罪、不正使用电脑诈欺罪、加重诈欺罪 | 第339条、第339条之3、第339条之4 |
| 八 | 恐吓取财罪、掳人勒赎罪、掳人勒赎结合罪、準掳人勒赎罪 | 第346条、第347条第1项、第3项、第348条、第348条之1 |
| 九 |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8条之罪 |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8条 |
| 十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至第4项之罪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至第4项 |
| 十一 | 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4条之罪 | 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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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349
刑事訴訟法§101-1:羈押~要件2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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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罪(刑法§337)是選項中情節最輕的,就他了。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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