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項罪名,不得因被告反覆實施,而對其預防性羈押?
(A)侵占遺失物罪
(B)恐嚇取財罪
(C)詐欺罪
(D)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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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8), C(8), D(4), E(0) #3865969

詳解 (共 3 筆)

#7346768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經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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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300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第1项(2025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明定如下: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二、预防性羁押罪名完整清单

款次 罪名 刑法条文
放火罪、準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 第173条第1项、第3项、第174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175条第1项、第2项、第176条、第185条之1
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加重强制猥亵罪、乘机性交猥亵罪、强制性交猥亵之结合罪、与幼年男女性交或猥亵罪、杀人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伤害罪、重伤害罪、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罪 第221条、第222条、第224条、第224条之1、第225条、第226条之1、第227条、第271条第1项、第2项、第272条、第277条第1项、第278条第1项
买卖人口罪、移送被略诱人出国罪、妨害自由罪 第296条之1、第299条、第302条
强制罪、恐吓危害安全罪 第304条、第305条
窃盗罪(普通窃盗、加重窃盗) 第320条、第321条
抢夺罪、强盗罪、加重强盗罪、强盗结合罪、海盜罪、海盜结合罪 第325条、第326条、第328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330条、第332条、第333条、第334条
诈欺罪、不正使用电脑诈欺罪、加重诈欺罪 第339条、第339条之3、第339条之4
恐吓取财罪、掳人勒赎罪、掳人勒赎结合罪、準掳人勒赎罪 第346条、第347条第1项、第3项、第348条、第348条之1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8条之罪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第8条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至第4项之罪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至第4项
十一 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4条之罪 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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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349
刑事訴訟法§101-1羈押~要件2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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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罪(刑法§337)是選項中情節最輕的,就他了。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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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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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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