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判斷是否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審酌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非營利或教育目的所為的利用,均屬合理使用
(B)法院得審酌著作之性質
(C)於考慮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時,應綜合考慮所利用部分在新著作中及被利用著作中 其質量各所占比例
(D)於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時,應考慮利用的結果是否足以對著作市場產生替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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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8), B(303), C(256), D(543), E(0) #2799635
統計: A(1798), B(303), C(256), D(543), E(0) #2799635
詳解 (共 4 筆)
#5356026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A)
二、著作之性質。(B)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C)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D)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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