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關於法庭錄音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從每案開始開庭即開始錄音
(B)錄音應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
(C)錄音無法連續,於恢復錄音時,審判長宜敘明事由
(D)有法庭錄音,書記官即不必再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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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 C(12), D(1329), E(0) #630945

詳解 (共 2 筆)

#513573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4 條
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法院依第二條第二項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中,如遇有設備故障或偶發之事由,致錄影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其他設備備援。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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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883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第 6 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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