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死亡後,其子乙為繼承人,乙欲拋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乙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
(B)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C)乙未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者,其拋棄繼承不生效力
(D)乙拋棄繼承後,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 理前,仍應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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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29), D(4), E(0) #3865500
統計: A(3), B(3), C(29), D(4), E(0) #3865500
詳解 (共 3 筆)
#7366741
民法§1174: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A:正確。
C: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並非拋棄繼承生效之要件。乙之拋棄繼承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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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5: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B:正確。等於自始無繼承權。(不會觸發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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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6-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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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560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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