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經檢察官之聲請
(B)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限於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案件
(C)法院依被告之自白陳述,認為案件有逕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必要者,得於 第一次準備程序前,逕行裁定行簡式程序
(D)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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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9), D(34), E(0) #386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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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872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中的「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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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029
刑事訴訟法§449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1.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A:法院認為可簡易判決處刑亦可逕行為之。
B:任何宣告刑不超過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行皆可申請。
C:法院必須在開庭中聽取被告陳述,才能啟用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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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1-1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1.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2.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3.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4.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刑事訴訟法§452審判程序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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