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共犯 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應先傳喚乙,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B)為掌握犯罪偵查效率,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因乙涉嫌觸犯的是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僅能由檢察官逕行拘提之
(D)警察應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後,始得拘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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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478), C(22), D(135), E(0) #3506035
統計: A(119), B(478), C(22), D(135), E(0) #3506035
詳解 (共 4 筆)
#7461895
76 條的逕行拘提,只是不用先傳,但是要先取票。88-1 條的緊急拘提,不用先取票,但非檢察官自己抓的話,還是要記得補票。
另外數字的部分:
兩種都是 5 年以上。
• 逕行拘提:5 年以上是預設「傳了你,你就會逃」的假設,所以不先傳你,但因為是檢察官發票,就不多加「有事實足認逃亡、滅證之虞」的限制。
• 緊急拘提:因為可能是警察抓的,所以 5 年以上重罪還是要有一個逃亡事實、犯嫌重大,才能作為事由。另外,「臨檢逃逸、犯罪嫌疑重大」的狀況,輕罪排除則是以 1 年有期徒刑為界限。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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