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集會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 11 條規定之言論、講 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B)集會遊行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對人民集會遊行之內容從事充分事前審 查,以確保社會秩序之安定
(C)緊急性集會、遊行須申請許可之規定,對人民集會自由構成不必要之限制
(D)集會遊行法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 形成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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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8), C(12), D(10), E(0) #3866488

詳解 (共 1 筆)

#7357951

簡單說明各選項:

(A) 正確:
憲法第14條的集會自由,與第11條的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通常都被歸類為「表現自由」的一環,這是大法官解釋一貫見解。

(B) 錯誤(正確答案)
《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目的,不是要對「內容」做事前審查。依憲法保障,集會遊行屬於表現自由,原則上禁止內容審查(即「內容中立」)。法律主要是針對時間、地點、方式等「外在秩序」做必要管理,而不是審查言論內容。

(C) 正確:
大法官認為,緊急性或偶發性集會若仍須事前申請許可,會對集會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D) 正確:
對於不遵從解散命令的首謀者課以刑責,屬於立法裁量範圍,大法官認為尚未逾越憲法界線。

? 結論:(B) 錯在把集會遊行法說成「內容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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